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
〔摘要〕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如果我们省略其他的形式分类,则大体上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通常情况下,两者本身不存在矛盾,实定的法律原则是由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转化而来的。但有时人们必须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效力的优先性,以及“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能否通过法律解释或论证纳入现行法律秩序的框架之内。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是通过个案来加以验证的,不能断言法律原则自始即无可诉性。相反,在对法律原则有否可诉性进行实证检验之前,预设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是符合逻辑的。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更强理由”。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在通过这个中介实现其“具体化”的过程中,排序方案不足取,也许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原则的冲突,不失为一种可选的方案。
〔关键词〕法律原理、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裁判规范、价值专制
〔作者简介〕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当代法哲学家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新自然法理论争论的焦点。应当说,我国法学家对国际法哲学界的一系列争论所做的反应总体上显得较为迟缓。不过,近年来,国内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面临着“法律原则如何适用?”的难题,四川泸州法院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判决(运用《民法通则》第7条之“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黄某书面遗赠无效)引发报章广泛的讨论,这迫切需要法学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做出更合理的、更具有学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14511字,当前仅显示34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