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是加强对私权的保护
二、个人利益不能阻碍社会进步
一、物权法草案未界定“公共利益”
二、物权法草案未对拆迁的两种情况加以区分并作出规定
三、对于拆迁的“合理补偿”问题规定不明确
四、物权法草案对拆迁程序和补偿的程序规定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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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规范“拆迁”
——对《物权法》草案有关拆迁规定的评析
●城市房地产拆迁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解决拆迁问题首先要依靠法律规制。
●实践中存在大量基于商业活动需要拆迁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由相关利益主体按照民法有关平等、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来处理,如果物权法能够就此作出规定,将大大增强法的操作性和指引性。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国家保护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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