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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县“城乡清洁工程”)

发表时间:2008/1/19 15:52:09
目录/提纲:……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泄漏、遗撒杂物造成污染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40元罚款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路灯灯具
……

  
  县城市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县“城乡清洁工程”)
  第一条为了抓好我县“城乡清洁工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街道(包括人行道)路面、绿地、广场、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及其它物品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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