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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发表时间:2008/6/6 21:53:10
目录/提纲:……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二、产权的概念
三、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四、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
五、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六、重构财产法体系的意义
……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经济与法律的统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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