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是行政执法手段滞后,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有效的制止
二是违法行为既成“正果”后,执法成本加大
三是执法社会效果差,官民对立情绪严重
二、法院强制执行“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有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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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乡建设异常活跃,少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置国家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不顾,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厂房、商品房,擅自扩建、搭建违章建筑。尽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者下发了“停建通知”,但由于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单一、滞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周期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还要等待复议、诉讼期满行政处罚生效后,方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违法建设木已成舟,给法院、行政机关的执行增加了难度,也给相对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执行成本的增加、社会财富的浪费、社会舆论的非议,使行政执法、司法强制处于尴尬境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去年以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过
调研,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发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纳入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范围,及时依法制止违法建设,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明显成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做法予以肯定,并在泰州地区基层法院推广。
缘由:从一起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案件说起
2004年10月,靖江市团结镇村民刘某与村民小组订立临时用地协议,使用该组集体土地96平方米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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