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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规范供用电合同协调供用电关系

发表时间:2008/8/30 11:27:15


  浅议规范供用电合同协调供用电关系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而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外部经济联系基本体现为各类合同。因此,市场经济也即合同经济。对供电企业而言,电力经营是其最基本的职能。因而,供用电合同是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外部法律关系,同时也将是供电企业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合同标的—“电”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从文本制定到履行全过程的特殊要求。
  一、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除了应符合《合同法》的专章规定外,还必须以规范电力行业的部门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质量条款上必须与国家标准或国家认可的行业标准相一致。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违约问题。用电方电费拖欠,以至于形成死账,是供用电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难点。在社会信用不良的环境下,完善合同的制约力是一种较好的办法。
  三、“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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