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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08/9/15 11:05:28


  (1)“##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
  (2)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或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签批。
  (3)盖“中共##市委宣传部”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分管部领导签批,重大事项须经部长签批。
  (4)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和本部分管新闻工作副部长签批。
  (5)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文明办副主任和本部分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副部长签批。
  (6)盖科室印章须经科室负责人签批。
  (7)所有印章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将使用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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