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民事调解书在《解释》中的地位
二、民事调解书和其它法律文书应当理应明确纳入本罪犯罪对象的范畴
四、民事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如何转化为裁定书
……
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
1979年刑法第157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状表述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997年刑法第313条对此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要件。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定的“情节严重”的内容作了列举式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2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4004字,当前仅显示20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