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管理,根据《商标法》、《**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市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市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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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