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市著名商标认定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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