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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2:11: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并保持清洁、美观的城市容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宣传品、施工场地、绿化设施、市场与摊点等方面的容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周村城区。
  周北外向型工业加工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和乡镇政府驻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周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的行政主管部门,受淄博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行使监督管理权。
  周村区城市综合整治办公室、周村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综治办、城管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职管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进行管理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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