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一是,争议很大
三、本案分析
第一、诈骗罪完成形态理论中既遂和未遂的分界是什么?
第二、本案中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何种性质?
一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第三、同一个犯罪行为是否真的能够一部分构成既遂,一部分构成未遂?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有一处房产没有产权手续,在动迁的时候他伪造了房产手续进行回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他得到了5万余元的安置补偿费以及13套回迁楼,但回迁楼并没有实际交付直到案发。徐某的这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未遂还是既遂?
二、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诈骗未遂,理由是,徐某伪造房产手续,企图骗取安置费和回迁楼,但是他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目的,即回迁楼还没有实际交付的时候,就被发现,他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未能完成,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既遂,理由是徐某已经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对方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实际上已经得到了一定数额的拆迁安置费以及13套回迁楼以及一定的合同利益。回迁楼并非交付的行为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徐某已经通过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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