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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人警示与疏导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9/6/5 11:39:55


  各县(市)工商局、州直属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深入落实_,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2009年六项重点工作中关于“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要求,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对违法行为人警示与疏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工商公字(2009)2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就全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如何做好对违法行为人警示与疏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要以_理论和“_”_想为指导,全面贯彻_,认真落实“四个统一”、“四高目标”和“三个过硬”的要求,以实现“四化建设”为抓手、以提高科学监管、促进科学发展为_,以转变执法理念、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按照“加强监管,重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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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通知书中应载明当事人行为错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该行为的后果等。事前预警告诫实行登记备案制,对事前预警告诫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及告诫内容进行登记。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对被告诫提醒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事中纠正制止,推行阳光执法。
  对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要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情节以及后果,正确使用_裁量权。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推行阳光执法和说理办案,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_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正确使用_裁量权。
  州局要求全系统各单位把论法理、说情理、讲文理,提升执法满意度,提升执法水平,构建_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到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实践中。利用行政处罚调查、听证、制作处罚决定书等环节,充分阐述法律规定、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处罚的目的。通过论法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作透彻的分析说明。通过说情理,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要符合违法主体主客观背景以及案发的原因和社情民意,从而使处罚决定合情理。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进行表述,并说明理由。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服法,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树立执法的公信力。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应当加强审查,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或者同案不同罚等情况发生。
  在监管执法中,各执法办案机构必须严格办案程序,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到态度平和,多考虑一些客观的因素,切实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和工作方法。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惩戒处理和教育规范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遵守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处罚权,努力做到宽严适度地依法行政。
  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必须按照行政处罚_裁量权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社会公共安全和_市场经济秩序等的经济违法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三)事后教育规范,坚持案件回访。
  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结案后,要针对违法行为人行业特点和违法性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使违法行为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违法行为人在生产经营中“重蹈覆辙”。要建立健全案件回访制度,实行2次回访(第1次由案件承办部门回访,第2次由法制部门回访)。制作书面《行政执法案件回访记录表》,回访主要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2、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3、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也必须出具书面文书、票据);
  4、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5、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回访,指导帮助违法行为人树立守法经营理念,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并对案件承办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行检验。
  法制机构应对《行 ……(未完,全文共3509字,当前仅显示17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违法行为人警示与疏导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