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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官对公安案卷弱点的评判

发表时间:2009/6/12 16:27:16
目录/提纲:……
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
第二、《抓获经过》表述得过于笼统,关键的问题含糊其词
二、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在防止翻供的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警察打我,警察不让我睡觉,我没有办法才照他们的意思说的(占大多数)
第二、警察做的讯问笔录不让我看就叫我签名,我根本不是那样说的
第三、警察诱骗我,他们说我的问题不严重,只要我把问题说清楚了就放我
四、对于物证或赃款、赃物的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位法官对公安案卷弱点的评判
  
  
  办理刑事an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an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
  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抓获经过(或破案经过)
  《抓获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
  对于法官来讲,《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在办案中必须审查。因为,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过程往往涉及有无自首的问题,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从而构成立功的问题,有无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没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从而构成坦白的问题,有无特情引诱的问题(如毒品案)。所以,《抓获经过》对于法官来讲是必须查明的,否则就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抓获经过》是不合格的。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
  在《抓获经过》中,仅有民警自己的签名,没有侦破单位的公章。有的是巡警,有的是派出所警察,有的是一个民警签名,有的是两个民警签名。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来讲,仅有个人签名而没有单位公章的《抓获经过》属于证人证言。既然是证人证言,就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或者由办案人员找他作笔录,查明他的身份情况;或者叫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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