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貨款回收流程,便於應收賬款及時回收,預防發生壞賬,特定本辦法。
二、範圍
凡本公司之臺北總公司及各分銷點均為適用之對象。
三、定義
3.1未收款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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