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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09/9/5 22:16:17


  谈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律效力
  ——从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说起
  罗庆锋
  【纠纷原由】
  秀秀小区始建于2002年8月14日,2006年5月后,业主陆续入住。小区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亦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经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由高远物业有限公司管理。2007年11月30日,小区业主牛某等5人利用业主推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时机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凭借候选人提名表和有关材料在市房产管理局登记为业主委员会(下称“五人团”),同时刻制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2007年12月26日,“五人团”以小区的名义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两天后,“五人团”擅自以小区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小区公章。
  2008年1月5日,小区118户业主形成《秀秀小区业主_意见书》,并于当月20日分别呈交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撤销“五人团”的备案登记,均未能得到任何部门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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