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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反法》第五条第二项及执法实践

发表时间:2009/9/28 16:30:03


  笔者曾在报纸上看到过一篇简讯,标题是:“**”柑粉冒充“**”牌柑粉蒙人,****超市**联店被处罚。内容是:“本报讯:日前,**市工商局**分局**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的巡查中,发现****超市**联店经销的“**”牌柑粉饮料的包装、装潢与**糖果厂生产的“**”牌柑粉饮料极其相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为此,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__袋柑粉予以扣留,经查,这些柑粉属**超市**总店统一配送,绝大部分已售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牌柑粉饮料的外观包装、装潢设计专利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人民币____元的罚款”。
  笔者认为该简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简讯的五何要素: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果不清楚,时间为日前(这也是简讯的套用格式),该批“**”牌柑粉饮料上标明的生产厂名厂址没说清楚;是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还是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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