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_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_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_。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_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_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_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_——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_的界定
社会弱势_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_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_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8947字,当前仅显示24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法律部门关于社会弱势_保护状况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