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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发表时间:2010/4/10 18:42:11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 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 不准个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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