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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摘要

发表时间:2010/4/17 21:13:23
目录/提纲:……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一)资料收集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四)井泉的情况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七)周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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