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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0/4/24 14:55:45


  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一些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在国家信访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反映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中利益受损问题的案例占了相当的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我国农业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几种表现
  土地的种植收益与农民失地后的补偿收益不对等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在土地被征用前,土地的种植收益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收益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级差、农产品市场的距离以及土地的投入情况等因素。在土地被征用后,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应该是对土地双重功能的替换。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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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未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虽然政府和有关方面也开始考虑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权的滥用,以及没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等,导致失地农民在丧失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之后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同时,我国现有征地补偿中不包含社会保障,而一次性补偿获得的现金又十分有限,失地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大幅度下降。农民失去土地后将面临与市民同等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理应享有和城市市民同等的保障权益,然而,在现实中尚未融入城市市民社会保障中的失地农民却大量存在。
  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成因分析
  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土地产权制度残缺、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征地监管制度“错位”与“缺位”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产权主体仍不明晰。征地补偿制度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此外,我国现存的法律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也没有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上目前我国监督和管理补偿金使用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些地方在操作中又没有将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及时向农民公示,征地工作透明度不够,致使失地农民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配套机制的缺失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间接原因。配套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为主导的补偿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在设计上没能充分发挥市场在征地补偿中的作用。(2)培训为主要手段的就业机制缺失。目前,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多采取自愿、有偿的办法,一些失地农民因自身的原因和经济的原因而与接受就业教育失之交臂,致使部分帮助失地农民接受就业再教育的培训机构形同虚设。(3)公平为原则的利益分享机制失衡。(4)医疗、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机制残缺。目前,我国农村社保尚未立法,社保制度基本是空白,失地农民缺乏长久的生活保障。
  农民_的弱势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观原因。由于受到自身因素的制约,失地农民往往_意识淡薄。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许多人的表现或者是冷漠,期望别人为自己争取权益;或者在生活陷入困境时采取过激的行为。这既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也增加了_成本。同时,由于农民缺乏_所必须的金钱、时间、精力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此外,失地农民缺乏转换就业岗位的能力,其素质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城市工业部门的发展需要,因观念转变慢,缺乏就业主动性,而最终导致失业。
  征地补偿中防范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路径选择
  完善土地制度是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根本。完善土地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土地产权制度。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土地的产权主体,切实转变观念,视土地产权为商品,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制度,规范土地产权一级市场,建立和培育开放有序、竞争有效的土地产权二、三级市场。(2)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以立法的方式明确 ……(未完,全文共3401字,当前仅显示17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