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一
时间 :200*年5月20日
地点:实验楼C407
考勤
迟到:素萍、庆林、敏诗、婉萍
第一环节 分析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是否要负脱逃罪?
秀娟:魏春峰犯了八大罪之一的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于不满十六岁应当减轻处罚。
婉萍师姐:14~16岁之间只有八种罪才负刑事责任。
其他:是否属于累犯?------累犯的概念:数罪并罚的概念(?)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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