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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受益权问题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0/5/29 19:45:00
目录/提纲:……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一)首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二、保险受益权的主体
三、保险受益权的产生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五、保险受益权的消灭
……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本文对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主体,及其产生,转让和消灭做了一些探讨,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财产权。保险受益人制度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中,也应适用于财产保险中。受益权的产生
  是基于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指定,应当抛弃“法定受益人”这种易引起混乱的说法。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能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_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还可以因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相信对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有所裨益。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一直以来,关于受益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如李玉泉、羊焕发、吴兆祥等先生认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这种权利才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即债权。
  秦道夫先生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而认为它属于一种身份权;
  江朝国先生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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