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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0/6/11 12:24:46
目录/提纲:……
一、基本案情
二、主要问题
三、裁判理由
三是本人不直接收取,而是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直接交给其指定的第三人
(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小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小华犯受贿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小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向冯荣兴索贿3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收受周文荣3万元、收受董连富价值1800元的购物券,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初至2007年底,被告人周小华在担任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对辖区内市场进行监管和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冯荣兴等人现金和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0元。其中2006年9月,董连富在被告人周小华单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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