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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发表时间:2010/6/11 12:25:09
目录/提纲:……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四、监理服务酬金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十、“天”指日历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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