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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质询监督形式

发表时间:2011/1/3 18:07:20
目录/提纲:……
一、当前人大质询制度运行的现状
二、影响运用质询监督形式的原因
一是对运用质询监督形式的认识不到位
二是部分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较少,导致难以提出质询案
三是有些人大代表受自身因素的影响,不愿、不敢提出质询案
四是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议程决定了质询案难以实现
一是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比较严格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
三是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
四是现行法律对答复质询的时限和对被质询机关答复的法律后果未作出规定
三、对运用质询监督形式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质询监督职能的认识
二、加大代表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水平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适当降低提出质询案的条件
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质询的健康发展
……

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这成为今年“两会”的亮点之一,引发了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质询制度运行的现状、影响质询监督的原因和如何开展质询监督工作,谈谈认识和体会。
一、当前人大质询制度运行的现状
质询作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定监督形式,进入宪法和法律文本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如果把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质问”也算在内,那么该制度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也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但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落实质询制度的情况而言,则不容乐观。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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