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限额制度施行效果及实施对策的初步研究(第2页)
3. 1. 3与其它管理措施配套使用时的预期效果
ITQs制度通常同影响渔获物的规格和性别构成的管理措施如渔获物大小的
限制、渔具限制和禁渔期、禁渔区等相关措施配套使用。
ITQs制度同渔具限制、禁渔制度等配套使用理论上应该有利十渔业资源的
养护,提高经济绩效。由十ITQs制度内含诱导渔民优化其渔获物构成、谎报或
不报渔获物的激励机制,通过对渔具的某些部分进行限制或保护某些关键的时期
(如产卵期),可能更有利十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当幼鱼和成鱼分别生活在不同
的海域,并目‘幼鱼和成鱼之间的价格差异不足以使渔民主动避免兼捕幼鱼的话,
那么在实施ITQs制度的同时,在幼鱼生长的海域结合采用禁渔制度可以有效的
对渔获物规格进行控制,对资源的养护效果也将超过单独采用ITQs制度所达到
的效果。
但是,ITQs制度如果同许可证制度、渔具和渔船限制以及其它诸如限制作
业时间、作业人数等管理措施结合使用通常将降低渔业的经济绩效。在实施ITQs
制度时结合使用捕捞许可证制度,可能会使更有效率的渔民失去捕鱼机会,从}fu
减少渔业资源租金和利润,但结合使用许可证制度可能会使渔业管理在收益分配
方面更为平等。ITQs制度同渔具和渔船限制措施配套使用也将降低渔业绩效,
但有可能减少渔具冲突和社会不平等问题。其它诸如限制海上作业口、渔具单兀
的数量和(或)规格或船员数量一类的限制措施同ITQs制度结合使用同样的将
降低渔业从业者的经济绩效但是在渔业的监测和执法方面可能会便利一些。
3. 2捕捞限额制度施行效果的实证分析[}23}
新西兰从1983年开始,首次采用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对大西洋胸棘酮
(Orange Roughy)渔业进行管理,并十1986年正式将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作为本
国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目前,对笛酮(snapper)、蓝鲜(blue cod)、牙坪
(flatfish),鱿鱼(squid)、大鳌虾(rock lobster)}II南方扇贝(southern scallop)等共i}-
32种主要渔业施行了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冰岛十1991年正式将个别可转让配
额制度作为渔业管理的主导管理框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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