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不准利用粮食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
(二)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收受粮食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六)不准对粮食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七)不准在粮食行政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利用粮食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一)有重大违法执法情况的
(一)是县粮食局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粮食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及粮食行业的专业知识
(三)遵守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一)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
(一)负责提出年度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意见
(二)负责本县区域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粮食流通专项检查工作
(四)负责受理粮食流通案件的举报及处理工作
(五)组织调查粮食流通违法案件,并依法提出粮食行政处罚建议意见
(六)承办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相关工作
(七)负责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
(二)负责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四)负责指导本地区陈化粮销售监管工作
(五)负责承办军粮供应的资格认证申报相关工……
制度目录:
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案件合议工作制度
粮食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制度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粮食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奖励成效突出的执法人员,惩处违规违法执法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行政执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利用粮食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
(二)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收受粮食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利用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储备粮、军供粮资格认证申报等执法职权向粮食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六)不准对粮食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七)不准在粮食行政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利用粮食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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