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
前言: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化解侵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该法生效前的一些老问题以及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使得适用该法在适用的操作层面也有一定难度。本文以洪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依托,欲从案例着点,浅析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主体、城乡赔偿标准、商业保险能否在侵权案件中一并判决等问题,以提升基层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能力,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为民司法。
一、谈赔偿权利主体
(一)案件回顾
2008年1月16日晚,被告洪江市辉宇交通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付舒良驾驶该公司的湘NY3030出租车,途经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209国道路段,不慎撞死流浪人无名氏,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付舒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公告一年后,该无名氏的亲属无人前来认领。期间,由被告付舒良支付了各项费用34710元,其中公告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抬尸费1800元、运尸费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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