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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行政部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1/10/8 18:55:48

区行政部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深入推进行政部门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按照市府办《关于印发<**市行政部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函〔2011〕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部门廉政谈话,要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保护爱护干部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部门,包括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本办法所称干部指上述部门的县级干部、科级干部、股级干部和一般干部。

第二章 谈话形式及内容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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