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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专卖品无证运输案件的定性及处罚

发表时间:2011/10/14 11:02:51

浅谈烟草专卖品无证运输案件的定性及处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品的运输与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一样,都纳入专卖管理的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运输、邮寄、异地携带和入境携带烟草专卖品时,都必须接受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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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_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亦限二条),且每次仅限一件,严禁一次多件。国烟专【2008】18号规定:“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如果个人没有携带证跨地(市)携带了51条卷烟或者卷烟工商企业公务人员携带251条卷烟的,则定为无证运输。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等也属于无证运输的情形。此外,在定性无证运输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问题。例如无证运输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竞合,只能选择其一进行定性及处罚。
  无证运输案件的准确定性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正确的处罚。《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无证运输的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对于情节较重的八种情形,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还有对承运人的特殊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此处的明知是指承运人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依然为托运人运输。如果案件的发生是正在进行时,清点所有无证运输的卷烟数量后,还应该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以前是否存在过此类 ……(未完,全文共1653字,当前仅显示10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烟草专卖品无证运输案件的定性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