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学习体会/学习材料/工作体会/>>正文

税收政策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11/11/17 17:09:58

税收政策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企业科认真组织科室深入学习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等部分税收征管日常涉税政策,对我局日常政策执行过程的具体规定有所疑惑,不知考虑是否妥当,整理一些思路出来欢迎大家指导。

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及问题

政策一:财税[2009]157第一条“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二:财税〔2011〕12号第一条“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0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该如何处理。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及问题

政策一:克市地税发〔2011〕163号《关于修订克拉玛依市地税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部分内容的通知》建筑业:一、本市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不附征;二、外省区建筑企业:(一)有外出经营证明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1%附征;(二)无外出经营证明或未报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按发票金额0.2%附征,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附征;(三)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按发票金额0.2%附征,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附征;三、自治区内建筑企业(本市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不附征;四、本市建筑企业所属施工队、项目部、分公司等的企业所得税按发票金额0.2%附征,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附征;五、从事建筑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发票金额的1%附征。

政策二:克市地税发〔2011〕1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自治区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凭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律回其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计算公式:开票金额*8%*25%=开票金额*2%。三、对疆外建筑企业来疆提供建筑劳务的,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应将其认定为“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凭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代开发票时按发票开具金额的0.2%预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同上)。四、疆外建筑企业和自治区建筑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出具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且实行先征税后开票。五、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问题一:政策一中“本市建筑企业所属施工队、项目部、分公司等的企业所得税按发票金额0.2%附征,个人所得税按发票 ……(未完,全文共2244字,当前仅显示14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税收政策文件学习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