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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务行政处罚的_裁量权

发表时间:2011/11/21 13:33:41

浅析税务行政处罚的_裁量权


前不久,遇见一位地税稽查同仁,说到一件趣事:某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某地税局稽查局查阅卷宗,发现该稽查局一年中对偷税案件的处罚几乎都是处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稽查报表反映的罚款数额也小于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下限标准,因此就推定稽查局具有一定的渎职行为,甚至要找相关稽查人员约谈了解情况,大有把稽查人员渎职犯罪_之态势,搞得整个稽查局办案人员人心恐慌,税务稽查工作陷入僵局。


的确,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要有法律理由和事实依据,而稽查局几乎千遍一律的从轻处罚,让检察院提出这样的质疑也就可以理解。殊不知法律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_裁量权太大和对税收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释义,倘若大多数的偷税行为案件都处二至三倍的罚款,不但纳税人无法接受,而且税务执行也难以到位,加之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仅凭百分之五十罚款得出结论确让税务稽查机关蒙受冤屈。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这种分岐不易消除,就是我们所说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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