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解读与现实实践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考察
(二)能动司法的概念解读
(三)能动司法的现实实践
二、能动司法追求的司法公正
(一)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能动司法的核心实践——政治功能的实现
(三)能动司法的方法选择——人民司法的路线
(四)能动司法追求的司法公正——普遍的社会正义,实体公正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定位
(二)能动司法对于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四、实现司法公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
能动司法视角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解读与现实实践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考察
普遍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肇始于美国,是在司法审查制度中形成的一种司法哲学,通常与司法克制主义相对立。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1]可以说,最初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与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它强调法院对法律的创造与补充。毫无疑问,这样的一种司法哲学,是与其时代背景密不可分的。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最初只是在司法审查层面进行论述的,从积极运用宪法解释到大力推行司法审查,其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大行其道。
此后,司法能动主义为欧洲司法系统所接纳,其理论内涵也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停留在司法审查的层面。司法能动主义不仅体现为法官消极适用法律,更主要的是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创制。在案件裁决上,司法能动主义主张采用法律解释的手段,而且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
司法能动主义随着时代变化,其理论内涵也不断得到扩充。一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内涵包括三个方面:1、能动司法是在违宪审查意义上提出的,其主张和坚持违宪审查的司法立场和态度;2、能动司法以实用主义为其哲学基础,把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根本追求,在各种价值、规则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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