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案例分析
案例:2011年1月6日某县稽查局接到举报,A企业存在偷税行为。经查,该企业被举报的偷税行为属实。在2008-2010年,三年内采取少列收入方式偷逃税款若干。据此,某县稽查局对该企业处以2008-2010年三年期间偷税税款2倍罚款。稽查局对该企业下发《
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三日内,该企业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提出抗辩理由: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认为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对2008年少缴的税款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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