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是体现“否定式立法”的理念,对于银行可自主办理的事项,不再特意明确
一是对于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制订了统一的量化标准
二是简化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事先审核要求
三是取消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的事先审核要求
四是更新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的管理规定
五是梳理和规范银行日常支付产生的一些结售汇交易
六是重申对银行自身结售汇统计和信息报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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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银行便利化之门
近些年来,随着境内银行引入_战略投资、在_上市现象增多,以及外国银行在境内开设分行、子行的数量增加,
银行自身结售汇规模不断扩大,且形式趋于多样化。这使得现有的法规既不能充分满足监管需要,也难以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现有法规相对零散,存在部分管理空白。对于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主要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2】4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等法规规范。这些法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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