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演变
二、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类型和特征
二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即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1、属国家干部编制
2、依法取得职务身份
3、依法行使国家管理权
三、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体地位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2、村民委员会成员“受贿”如何定性
3、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体地位的思考
(二)“公务”的概念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职职务的人员
1、可视同国家公职职务的人员
2、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贪污贿赂犯罪各处的主体范围
……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八章设立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对其中争议较大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本文探讨的贪污贿赂犯罪即特指这三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
一、“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演变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条文和有关的特别法对此有专门的解释。修订前的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①(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则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5372字,当前仅显示18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