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群工部(信访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信访案件办案制度,提高来信来访案件办案质量,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在办案中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信访案件审理水平,现根据区纪委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指局内部监察部门自办案件在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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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是,①熟悉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②熟悉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具备一定的案件查办工作经验;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牵头办案和随机处理解决复杂矛盾问题的综合能力;④能够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相关
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第五条 按照信访案件办理程序,案件主办人的职责是,①初步核实阶段:制定初查方案,及时向分管领导
汇报案件初查情况,经上级批准后开展初查;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核报告。②立案调查阶段: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根据案情需要,提出提请协查的建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③结案移送阶段:根据信访案件调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分别报区纪委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案件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服从和完成主办人分配的工作。案件协办人有权向主办人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奖惩。①案件查结后,分管领导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对案件协办人的服从配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表彰、职务晋升、争先创优 ……(未完,全文共1095字,当前仅显示6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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