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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工部(信访局) 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发表时间:2013/1/9 11:04:45

区群工部(信访局) 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第一条 按照“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原则,为进一步落实“秉公办案、为民服务”的方针,取信于民,从而强化信访案件内外监督机制,促进信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的范围:特邀监督员是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以及驻区单位相关人员中聘请,对我区信访工作以及干部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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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在开展监审工作中具有如下职责: 1、对我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访稳定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反映和转达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接访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群众进行反馈; 3、对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特别对群众举报信访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要直接上交局纪委监察室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也可以通过初查后再交由上述部门查处; 4、特邀参与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对查办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参与信访案件审理工作,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被聘用的特邀监督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义务: 1、特邀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局的规章制度; 2、特邀监督员要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的威信和形象,实事求是地宣传和反映相关信访工作; 3、特邀监督员在从事信访案件监审工作中,不得利用其特邀监督员的身份为亲属及朋友办理人情案。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活动方式分为个人活动和集体活动。个人活动由特邀监督员本人依照其职责自行开展。集体活动由区群工部(信访局)依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不定期组织对信访案件进行审理及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信息通报和奖惩制度。以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电话、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特邀监督员通报我局开展信访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特邀监督员在及时收集、听取意见的同时,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向我局反映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我局每半年 ……(未完,全文共1355字,当前仅显示8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群工部(信访局) 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