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
(五)热心纪检监察工作
(一)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1、参与检查和调查工作
2、参加与被调查人的审理谈话,发表建议,提交书面监审意见
3、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质询或明查暗访
4、督促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二)特邀监督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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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审理监督机制,扩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提高执纪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宣传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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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的审理谈话,发表建议,提交书面监审意见。
3、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质询或明查暗访。
4、督促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要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实事求是地宣传和反映工作情况;
3、监督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要有b_m观念,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案件相关情况;
5、不得利用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过问与其本人及亲友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参与案件审议,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方面独立发表意见;
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或案审程序不到位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情况;不得对案件审理人员及其他案件监审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接触被调查处理人员及其委托的人。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回避,参照有关审理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宣传部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特邀监督员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不得干扰特邀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不得泄露特邀监督员的评议情况。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的奖惩
(一)特邀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审理操作规程或有违法违纪行 ……(未完,全文共1181字,当前仅显示7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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