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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05:06
目录/提纲:……
(一)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
(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得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
(五)不得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
(七)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八)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九)不得实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法行为
……
沈河区国税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案件质量,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每个纪检监察干部真正做到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工作水平。沈河区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监察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10]3号)有关规定,结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一)选择权。根据案情,案件主办人可以在本单位执法人员中选择至少1人作为案件协办人员。
(二)独立调查权。案件主办人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其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案件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三)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协办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说明,以主办人的意见作为案件报审批的意见。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
(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
(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七)自觉接受业务领导,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应遵守的纪律
(一)案件主办人向区局领导或监察室主任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局领导或监察室主任汇报并接受区局领导或监察室主任的领导和监督。
(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
(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得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
(五)不得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
(六)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七)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 ……(未完,全文共1510字,当前仅显示9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国税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