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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04:54
目录/提纲:……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曾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的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二)因职务或工作调整可能影响监审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案件监审活动两次以上的
(四)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特邀监督员可以向案件审理主办人提出问题,案件审理主办人应当解释
(四)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案件,特邀监督员可以参与审理谈话
(五)特邀监督员参与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独立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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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街道党务廉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特邀监督员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条 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三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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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督和帮助本街道党政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第一条 特邀监督员参与案件审议,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方面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与案件审理人员享有同等权利,集体审议提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第三条 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为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对特邀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条 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特邀监督员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不得干扰特邀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不得泄露特邀监督员的评议情况。
第四章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第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街道纪律或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表涉及街道、社区审批监管工作内容的文章和作品,应事先征得街道纪工委同意;
第三条 聘任期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 参加街道纪工委组织的监管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特邀监督员的监审工作步骤
(一)由案件审理主办人向特邀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必要时可组织案件监审员审阅案卷材料;
(二)由案件审理主办人向特邀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党纪政纪条规适用情况;
(三)特邀监督员可以向案件审理主办人提出问题,案件审理主办人应当解释;
(四)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案件,特邀监督员可以参与审理谈话;
(五)特邀监督员参与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独立进行评议。
第六章 街道、社区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街道、社区要为特邀监督员的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认真做好联系、接待和协调工作;
第二条 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诚恳地接受,积极落实整改,并将情况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三条 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人民群众对街道机关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要依法依纪查处;
第四条 对特邀监督员就街道、社区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具体问题提出的询问,要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或解释,任何部(室)、社区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
第五条 对不尊重、不支持甚至阻挠干扰特邀监督员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问责和党政纪处分。
第七章 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街道纪工委指定专人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日常监督检查采取集体活动和个人查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体监督 ……(未完,全文共2096字,当前仅显示13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街道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