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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34:41

区人口计生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区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是指由局领导指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从案件初核到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全过程都由主办人负责牵头落实,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相统一,民主集中制和办案工作分级负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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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内制作书面报告交局领导,按程序提请批准适当延长。
  6、根据案情,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承办移送审理或司法机关相关手续;组织做好涉案款物追缴等工作。
  7、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撰写调查报告、发案原因剖析报告、整改总结报告;组织案件总结分析会。
  8、负责组织协调调查组内部所有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负责查案大事记的编写,记录工作日记;负责办理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经领导批准,在全局纪检监察系统抽调调查组成员,在组织办案过程中,可调配调查组成员。
  2、相对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3、建议处分权。
  4、提出对调查组成员奖惩的建议权。
  5、对案件办理工作安排、导向的决定权。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的管理:案件主办人对局领导负责,并接受局领导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为案件主办人配备若干名协办人,案件协办人一般由分管领导决定,必要时与案件主办人商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若需变更,由分管领导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的考核:
  案件查结后,由干部管理部门会同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综合考核情况报告委局领导。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推荐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及其他待遇等方面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为:
  1、办案质量。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2、办案期限。办案是否在规定期限完成,确需延期是否按程序和相关规定报批。
  3、工作能力。办案组工作是否运转正常,安排调查组成员工作是否合理,执行领导指示是否准确,内外协调是否得力。
  4、材料规范。初查意见或调查方案、调查提纲、工作计划等是否按时提交,所有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发送等工作是否规范,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办案大事记是否编写,办案工作日记是否亲自记录。
  5、遵章守纪。工作中是否依法依纪、文明办案,办案时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办案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的奖惩:
  (一)奖励
  案件主办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嘉奖:
  1、在办案工作中秉公执纪成绩显著的。
  2、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或整改措施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无错案,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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