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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统战部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42:00

区委统战部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通过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从而达到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提升办案水平、质量和效率,确保严格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的目的。区委统战部案件主办人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还汲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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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3、有一定的协调、组织和指挥能力
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权。根据案情,案件主办人可以在本单位负责
纪检工作人员中选择至少1人作为案件协办人员
2、独立调查权。案件主办人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其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案件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3、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处罚建议。
(四)主办人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
2、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
5、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6、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7、自觉接受业务领导,认真配合做好案件审核和执法监督。
四、实施的程序与奖惩
区委统战部按照区纪委要求建立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在对初核(初查)件和立案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每起案件均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由其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案件主办人接案后,负责拟定核查意见或调查方案、调查提纲、工作计划等报分管领导。领导批准后,案件主办人负责具体执行,协调有关方面,安排协办人的工作,管理查办案件的日常事务。案件主办人可根据查案工作需要,负责提出采取各种措施的建议.并保证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各种措施、各项手续的合法性,保证案件主办人建议权的合法性。其在案件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结 ……(未完,全文共1542字,当前仅显示9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 区委统战部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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