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规章制度/>>正文

督考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50:03
目录/提纲:……
一、建立领导主抓机制,夯实办案责任
二、建立案件排查机制,明确办案重点
三、建立案件剖析机制,发挥办案综合效应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办案活力
五、建立监审监督机制,强化公众监督
六、建立“廉政谈话角”,确保文明安全办案
1、熟悉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熟悉掌握案件查办专业知识和基本职能,具备一定的案件查办工作经验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纪律
1、相对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2、建议处分权
3、提出对调查组成员奖惩的建议权
4、对案件办理工作安排、导向的决定权
1、办案质量
2、办案期限
3、工作能力
4、材料规范
5、遵章守纪
(一)奖励
1、在办案工作中秉公执纪成绩显著的
2、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或整改措施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无错案,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
6、有其他功绩应予奖励的
(二)处罚
1、因工作不负责任,所查办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办错案或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
4、有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
督考办六项机制完善案件主办人制度

今年以来,按照区纪委的相关要求,区督考办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建立健全了以五项机制为着力点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案件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案方法,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我办在办公室设立了“谈话角”,并制定了《区督考办关于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领导主抓机制,夯实办案责任。
确定一把手主抓案件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办案领导_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实行挂案责任制,要求分管领导对重点案件要主动靠前指挥,定期听报汇报,协调解决困难。认真落实“案件主办人制度”,明确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职责,做到责、权、利相互制约、相互统一,实现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效果。建立查办案件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查办案件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为了确保各项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实行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拓展我办监督渠道,强化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更好的履行办案工作职能,我办聘请了5名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代表为我办案件监审特邀监督员监督员,通过参与旁听案件、监督现场执行和办内重大活动,充分发挥对我办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同时专门制定了《区督考办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落实监督员的各项具体工作,定期召开座谈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落实,做到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六、建立“廉政谈话角”,确保文明安全办案。
按照区纪委“坚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在谈话房间设立‘谈话角’,强化办案安全”的有关规定,我办在办公室的一角设立了“谈话角”。谈话角包含了一把谈话用座椅,一个写有“纪检监察办案谈话角”的标牌,一套备有急救药品等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物品;一部让被谈话对象学习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保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果
附件:
区督考办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暂行规定
(2012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是指由部门主要领导指定,依照有关规定,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从案件初核到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全过程都由主办人负责牵头落实,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相统一,民主集中制和办案工作分级负责、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激励保障和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的确定:根据所查办案件的需要由办主要领导在全办党员干部中确定。案件主办人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当发生回避情形时,案件主办人应遵循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熟悉掌握案件查办专业知识和基本职能,具备一定的案件查办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牵头办案和随机处理解决复杂矛盾问题的综合能力。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纪律。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主办人员作为查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调查的案件全面负责。
2、负责制定初查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初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案件初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查报告。
3、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承办立案、销案,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查询保全存款或物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有关审批手续;组织全面审核、收集证据工作,负责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把关;组织制作调查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
4、负责对调查组成员的工作安排及调配;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向领导班子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在查案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分歧意见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严格“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负责被调查人在实行“两规、两指”措施后的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陪护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文明办案。
6、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内制作书面报告交领导班子,按程序提请批准适当延长。
7、根据案情,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承办移送审理或 ……(未完,全文共4244字,当前仅显示21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督考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