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增强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总体要求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三)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取得实效
……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条例》),已于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增强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在
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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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精心选定授课人员,做到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解读口径,以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培训工作要在 2012 年 8 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现行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凡涉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内容,都要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2012 年 7 月 17 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2012 年 7 月 18 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保留、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进行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宣布失效。今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以维护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2012 年 7 月 31 日前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审查后,2012 年 10 月底前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三)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包括中央驻市单位和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格用招标投标法、《条例》和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其招投标行为,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合同签订和变更等环节的监督,防止专家名单x_m、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 ……(未完,全文共2715字,当前仅显示17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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