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仲裁员发言材料
各位尊敬的师长前辈、各位同仁:
获得“优秀仲裁员”这一荣誉,在下倍感光荣。今后的工作中,必将继续谦虚谨慎、努力学习,为深圳仲裁委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想谈两点关乎仲裁员自身修养的问题:第一,客观认知自己的认知;第二,宽容地对待当事人和律师。
首先,仲裁员对自己的认知要有客观认知。仲裁员要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还有一个工作是要善于观察自己的思维,知道自己的思维是怎样的,为什么这么想。
在那些疑难案件中,裁判者的真实的法律思维过程,与裁决文书文字表面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有时是不同的。第一个不同,在裁决书中,我们看到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分开论述,互相独立的;但在人的法律思维过程中,事实与法律问题有时是互相纠缠、互相影响的。第二个不同,在裁决书中,我们看到演绎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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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人经验限制、受情感干扰,确定性不足和容易固化思维定式。一个人办案经验积累越多,法律技巧和知识越丰富,他对自己的法律直觉可能就越自信,越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我们看不到有刚入行的小弟固执己见的,固执己见的往往都是老行家。接下来,类比认知。类比认知是将先前认知问题的经验应用到当前的案件中来的具有启发性的认知方法,不同于归纳(从个体到总体),也不同于演绎(从总体到个体),类比是从个别熟悉的事物属性中引出对个别不熟悉的事物的认识。一个人的经验越丰富,可类比的旧事物就越多,认知新事物的速度就越快。但类比认知也有缺点,容易将问题过度简单化,忽视将过去经验套用到当下问题的可适用性。中国古代有一个说法叫“知见障”,就是当你的知识越来越多时,会达到一个阶段,既有的知识和经验形成心理定式,反而会阻碍自己进一步接受新事物。
说了一大圈,结论是:我们的法律思维的特征决定了,仲裁员应努力客观地认知自己的认知,学会反思,在享受法律直觉和类比所带来的快速高效认知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认知心理所带来的思维定式固化、将问题过度简单化和存在想当然的可能的危险。裁判者应该承认自己经验边界的有限性,应该对生活世界的多样性要有敬畏,对不同观点持开放心态,对案件因果链中的各个事实保持足够的敏感和注意力。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没有任何一个人对真实的生活世界的认识总是能高人一等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越丰富,越要注意客观看待自己的认知,将自己的“术”升华为“道”,这是一个仲裁员走向成熟的必备修养之一。
其次谈谈裁判者如何对待当事人和律师。
包容对待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其实就是善待自己。
深大心理系有一位教授,研究人的情绪管理。有一次他和我聊天,说你们搞法律工作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从事的是一种情绪污染职业,你们要学点心理学知识自我保健。什么是情绪污染职业呢,就是你的工作对象的消极情绪会污染你的情绪,使你的情绪也容易变得消极。来你们面前的,打官司的当事人,天龙八部,什么人都有,但有一个共同点,都不是怀着积极情绪来的,愤怒、恐惧、悔恨、抱怨、焦虑,有时充满了戾气。就象医院,除了产科,来的人全是带着消极情绪。被污染者的消极情绪不一定象当事人那样的愤怒、恐惧或悔恨。长期情绪处于受污染状态,人容易变得麻木冷漠,专业知识形成的傲慢容易让人变得刻薄,最终自己也不开心,产生职业倦怠,形成恶性循环。专业技术的精细化会对人格和情绪产生异化作用。如果内心修养不够,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有时反倒对自己的情绪不利。所以,经常面对工作对象的消极情绪的人,专业技术水平越高,相应的胸怀就需要越宽广。仲裁是个手艺活,当然讲究技术,但做到最后还是要讲胸怀,要将自己的“术”升华为“道”。仲裁员的胸怀,不仅体现在开庭时的和颜悦色,也体现仲裁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包括仲裁裁决处理方式的选择。正如深仲案件审理处王陆海处长在2011年深圳仲裁委员会新聘仲裁员培训会上所提出的:“ ……(未完,全文共2466字,当前仅显示15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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