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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发表时间:2013/3/14 15:05:26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试行)
  
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庭审准备工作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提起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并向被诉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或变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刑事an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情况安排开庭场所。

第三章 庭审公开
第六条 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依据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对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保障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九条 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应公开进行。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第十一条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下列两种情况应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多组证据已经庭前交换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当庭认证的,应说明认证理由,庭后评析论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案件的评议过程以及其他涉及审判机密的内容,不应公开。
第四章 宣判公开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案件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均必须到场。审判员应当庭向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宣读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同时亦应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记明有关宣判事宜,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以送达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六条 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应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 开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录像或拍照的,应根据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庭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法警在进行安检和庭审警卫工作时,应做到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值庭法警为维护法庭的安全,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和检查。当事人或旁听群众哄闹或冲击法庭时,值庭法警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应对旁听群众进行疏导。

第六章 新闻记者采访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得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已生效案件,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采 ……(未完,全文共2255字,当前仅显示14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