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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50%以上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经营场所发现其它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酌情扣分
2、扣分事项如遇重复扣分情况时,按扣分重的事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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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粮 食 局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嘉兴市粮食行业协会
嘉市粮发〔2013〕5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
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
评选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行业协会:
为推进嘉兴市“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经研究,制定了《嘉兴市“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评选及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到各粮油经营企业(户),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嘉兴市“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评选及监督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嘉兴市粮食局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嘉兴市粮食行业协会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市
食品安全委员会、嘉兴粮油副食品市场、嘉兴市粮食批发市场、各县(市、区)有关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附件:
嘉兴市“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导小组,由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行业协会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的管理考核、跟踪监督、复查审核、投诉处理、命名表彰、授匾奖励、处罚摘牌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的评选活动,要讲诚信,重承诺;讲质量,重服务;建立健全进、销、存货台帐,改善企业服务设施,力争达到“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的评选标准。
第三章 评选标准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评选标准:
(一)营业执照和粮油经营许可证齐全、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开业时间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消费者满意度高。
(二)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以经营粮油为主;店面整洁卫生,通风明亮,店容店貌良好。
(三)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50%以上。严格遵守最高最低库存量的有关规定。
(四)与监管部门签订质量责任书,有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承诺书、过期商品下柜销毁制度、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自律制度上墙张贴;建立商品进、销货台帐和销售信誉卡;台帐记录真实详尽,帐、卡、票统一。
(五)商品按照品类划分区域、分品种摆放;在售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不误导。
(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商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确保销售的商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过期变质商品及时下柜,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召回。
(七)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所退(换)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应予以退款或更换;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申报条件、评选程序:
(一)全市所有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纳入评选范围。
(二)申报评选的粮油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照“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评选标准和评分表(附后)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可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嘉兴市“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申请表》(附后),“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评选标准自评表及店面图片(含仓储图)。
(三)“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到申报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考评,评分采取“百分制”,复评分未达到90分以上者取消参评资格。
(四)“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复评达到标准的粮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核,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行业协会联合颁发嘉兴市“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牌匾,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申报、推荐、评定过程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称号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选表彰授牌。各涉粮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照申报条件,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自觉接受“诚信粮油经营示范户”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 ……(未完,全文共5103字,当前仅显示17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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