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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污染产业转移

发表时间:2013/4/19 9:35:30


讨论主题 污染产业转移
发言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不发达国家的现象似乎已成为了不可逃避的问题。今天,我想跟大家讨论一下关于污染产业转移的两个问题。
1 污染产业转移的内在动力。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污染产业的转移是一个“两厢情愿”的交易。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对国内各项目的环境要求有着严格的限制,对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处理也有苛刻的标准。按照这些标准,处理废弃物的成本极为昂贵。与此同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迅速脱贫致富,也乐于接受这种转移。加之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的低标准,污染产业转移就在_贸易的旗帜下,大肆进驻欠发达国家。就以泰晤士河为例,曾经黑臭的河水终于恢复了澄清,这一直被认为是治理的典范。而实际上那些污染严重的工厂只不过是被转移到了某第三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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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的。从20世纪50年代起,英国政府就开始颁布一系列限制污染的法律条文。《空气洁净法》,《汽车使用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对各项指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也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半个世纪中,英国以把“依法治理”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强制力改善环境问题。其实,不能否认中国在环境立法上的进步。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有26部,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也达百部。但环境立法(不止是环境立法)都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毛如柏指出了我国环境立法的三个缺点,我觉得很有道理,总结后与大家分享。1 权力与责任难以统一。遇到问题,各部委互相推脱,职责分配不明。2 总是利用行政手段,却少有经济手段。这里我想到资本主义的一条金科玉律“我不强迫你,但我诱惑你”。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立法中引入各种奖惩机制,让资本选择最优。当然这就是污染产业转移的最大诱因。其实我国在这方面已有过突破,比如我们对高耗能企业提高能源税。3 公众的参与。如同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问题也应更加透明,毕竟公众的力量是任何行政机构都无可比拟的。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我们只有对外来污染产业进行严格的立法限制,将环境利益摆在经济利益之上,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改变公民的意识,规范政府的行为,才有可能改变现状。道德的说教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太过渺小。

其次,国际法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类就签订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性规约。其中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强调了一些国际环境法特有的原则如“可持续发展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要求世界各国,各社会组织加强合作。本学期我的专业课中有国际法这门课程。从开学到现在,老师一直在探讨一个问题“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其实,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和明确的裁决条例。大多数情况都是从国家间条约中演变出来的,因此,其法律效力也被受质疑。至少我认为还不足以彻底解决环境污染转移问题。比如,美国迟迟不肯限定《京都议定书》,显然违背了国际环境法原则,但国际社会只能谴责,却也实在束手无策。在国际法层面上关于污染产业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环境与贸易_化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觉得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贸易_化的地位超出环境保护。最明显的理由研讨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中心在世界贸易组织而不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其实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就规定:“缔约国在非歧视原则下,可以背离关贸总协定的义务,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保护可能用界的天然资源采取特殊的限制措施”。这就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WTO成员国)限制污染产业入侵提供了立法渊源。(也为“绿色堡垒”提供了依据,事物都是有不可避免的两面性的)但从世贸组织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回到污染产业转移的内在动力中,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社会,在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法社会,发展中国家始 ……(未完,全文共2452字,当前仅显示15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讨论主题:污染产业转移》